国际商标申请简介

栏目: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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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1. 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2.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3. 共同体注册,即向共同体成员国的相关机构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后在该共和体成员国内收到保护。
三种途径申请国际商标的特点比较:
1. 马德里注册: 
(1) 手续简便: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 费用低廉: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 时间快捷: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 国自动得到保护。
(4)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5) 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 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6)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 ,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2. 共同体注册: 
(1) 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 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3)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 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4)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 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15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 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3. 逐一国家注册(单个国家注册): 
(1) 除马德里国际注册之外的单个国家商标注册不同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其程序更繁琐。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及实行的商标 注册程序一般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而有些则使用“注册在先”原则。注册所需的整个周期各不相同,一般时间与我国也相差无几,短的 需一年左右,长的则需5-6年。所以,如果对于想要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事业单位,需提前在其贸易出口国进行注册,否则其商标得不到保护。另外,各个国家的商标 使用有效时限各不相同,且使用过程中的要求也不相同。 
(2) 通常,递交一份国外商标注册申请,需另提交一份商标委托申请书和十份商标图样。但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商标注册 程序,有些国家又需要申请注册人委托其本国商标代理人代理一切商标注册事宜,有些国家又需要申请注册人所属国家外事处的公证认证。在大多数国家,即使你的 商标还没在本国注册,也可以提交申请;而有些国家的商标注册,则必须基于本国商标注册。 
(我公司建议,如果申请国际商标国家少于3个,可以考虑单一国家注册,如果注册国家很多,建议凡是要申请的国家属于马德里缔约国的,采取商标马德里注册;要申请的国家不属于马德里的缔约国的,则逐个单一国家申请。)
马德里商标注册简介: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我公司为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北京商标局来办理。 
马德里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