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部分法条

栏目:版权代理 发布时间: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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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法3条):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具有下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10条):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法20、21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作品名称、作品类型、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发表单位、首次发表地点、首次发表形式、作品性质(包括:原创作品、演绎作品)、原创作品名称、创作形式(包括:单独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其他)。作者情况:姓名(名称)、国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二:著作权人情况:姓名(名称)、国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三:说明作品的创意思想及用途。

四: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作品封面、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录像带、录音带提交印有专利权人的封面。

五:附送材料

1、 作者和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权利归属证明文件:转让作品登记:提交著作权转让协议或转让证明文件。继承作品登记:提交继承作品证明文件。委托作品登记:提交委托作品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部分法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法2条、法6条):仅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要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实现。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8条):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需要提供的材料

1)源程序(或目标程序)60页,其中包括前30页和后30页;每页不少于50行,打印于A4纸上;1式1份。不足60页时全部提交。 

2)鉴别文档(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操作手册任选其一)60页,其中包括前30页、后30页;每页不少于30行,打印于A4纸上;1式1份。不足60页时全部提交。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式2份。个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式2份。复印于A4纸上。

4)其他文件见附表,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即可。